有關10月28日市政總質詢洪玉鳳議員質詢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等議題,本府都市發展局回應如下:
1.市府目前透過各計畫區定期性通盤檢討與配合內政部營建署規劃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公共 設施保留地,來維護民眾權益。參照營建署處理原則,將進行全面調查檢討並以無使用需求的市場、機關、學校、停車場、公園(兒)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為檢討對象,優先採取跨區公辦重劃方式辦理,並藉由重劃方式取得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2.由於本市都市計畫區多達41處,將依各區定期通盤檢討辦理情形,分三階段分區辦理草案公開展覽。第一階段預計10月31日開始草案公開展覽,以部分原市轄區、鹽水、白河、玉井、佳里及新市等17個計畫區為主,並陸續於明年度接續辦理其他行政轄區檢討。
3.在定期性通盤檢討方面,市府於辦理公保地解編程序中約有319公頃,而不管是定期性通 盤檢討或本次專案通盤檢討,市府皆會主動檢討公設保留地。
4.關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標註部分,係因申請人為確認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作為減免稅徵之需求,是以,各區公所於核發分區證明會加註:「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其中,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若符合,則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加註是為讓民眾減免稅捐之方便,與是否能解編、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應屬二事,並非加註後即不能解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