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得否於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環境用藥調配、加工及分裝工廠,本府都發處表示,依據環境保護署92年11月20日環署毒字第0920083099號函略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環境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是以環境用藥之加工、分裝同屬環境用藥之製造業行為。」
經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8目規定,乙種工業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不得為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因此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建築物及土地,應不得為環境衛生用藥之加工及分裝使用。民眾倘若仍有疑問者,請逕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洽詢。